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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人民医院疫情防控小知识(二)

1、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口罩该怎么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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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正确使用口罩?

医用口罩的使用方法:

(1)口罩颜色深的是正面,正面应该朝外,而且医用口罩上还有鼻夹金属条。

(2)正对脸部的应该是医用口罩的反面,也就是颜色比较浅的一面,除此之外,要注意带有金属条的部分应该在口罩的上方,不要戴反了。

(3)分清楚口罩的正面、反面、上端、下端后,将手洗干净,将两端的绳子挂在耳朵上。

(4)最后用手压紧鼻梁两侧的金属条,使口罩上端紧贴鼻梁,然后向下拉伸口罩,使口罩不留有褶皱,覆盖住鼻子和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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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儿童佩戴口罩应注意什么?

   儿童佩戴口罩需注意以下事项:

(1)儿童在佩戴前,需在家长帮助下,认真阅读并正确理解使用说明,以掌握正确使用口罩防护的方法;   

(2)家长应随时关注儿童口罩佩戴情况,如儿童在佩戴口罩过程中感觉不适,应及时调整或停止使用;

(3)因儿童脸型较小,与成人口罩边缘无法充分密合,不建议儿童佩戴具有密合性要求的成人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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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日常生活中,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保护孩子的地方?

(1)尽量减少孩子出门,尤其是去公共场所和密闭的空间。如需要外出,要为孩子做好个人防护,如戴好口罩。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人保持一定的距离,至少1米。

(2)用餐时要注意,不跟孩子共用餐具;给孩子喂食,不要用嘴吹食物,也不要用嘴尝试食物再喂给孩子,更不要用嘴咀嚼完食物再喂给孩子。

(3)孩子要保持手部清洁,孩子的物品、玩具和餐具要定期消毒。

(4)和孩子玩耍和抱孩子之前一定要认真洗手,保持手卫生。

(5)回家时应该把外面穿的衣物换掉,洗手以后再抱孩子。

(6)家里做到定期的通风,一般每天要通风2-3次,每次20-30分钟。通风时要把孩子移出通风的房间,可以逐间房间进行通风。

(7)如果家长出现可疑症状(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肌肉酸痛等),应及时就医。

(8)保障儿童的营养和睡眠,为孩子安排丰富有趣的家庭游戏和锻炼,提高儿童的身体抵抗力。

5、如果现在孩子出现咳嗽、发烧的症状,如何区分是流行性感冒、普通感冒还是新冠肺炎?

   新冠肺炎的临床表现与流行性感冒、普通感冒没有明显不同,对于普通群众,仅通过症状识别这三种疾病比较困难。

   截至目前,对于新冠肺炎需要结合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诊断。目前全国儿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报道较少,如果儿童出现咳嗽、发热,可以首先考虑是否存在其他病因。

   如果存在以下3种情况之一,需做好患儿和家庭成员的预防措施,根据病情及时就医:

   (1)近14天内曾接触过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病例;

  (2)居住社区有疑似或确诊病例报告,且曾在无防护的条件下去过公共场所、乘坐过公共交通工具;

  (3)家人中出现类似可疑症状。

6、孩子有点腹泻,是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吗?

    腹泻只是可能的一种临床症状,如需鉴别需进行实验室检测。

     现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儿童病例有限,目前已经确诊的病例主要症状包括发热、咳嗽、乏力,也可以有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

    儿童腹泻,家长应考虑是否有其他常见病因。如腹泻合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疑症状,家中出现可疑症状或确诊病例,推荐就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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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什么是聚集性疫情?

     聚集性疫情是指14天内在小范围(如一个家庭、一个工地、一个单位等)发现≧2例的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且存在因密切接触导致的人际传播的可能性,或因共同暴露而感染的可能性。聚集性疫情的“小范围”不局限于家庭、工地、单位,也包括养老院、医院、实验室等场所,或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

8、在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怎么办?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9什么是传染病的“乙类管理、甲类防控”?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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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0对已经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相关场所里的人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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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