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大额医疗费用补偿为主,兼顾受益面。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
(三)坚持便民利民宗旨。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逐步简化补偿程序,确保补偿资金及时兑现。参合群众在汝州市、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一卡通”。到汝州市外就诊者,实行逐级转诊制度。
(四)坚持合理利用卫生资源。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引导病人在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尽量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
二、补偿方法
(一)门诊统筹及一般诊疗费补偿
参合人员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就医,首先扣减个人账户余额,个人账户余额扣减为零后,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按照60%的比例进行补偿,年度个人门诊统筹封顶线为200元,可在家庭成员内调剂使用。门诊统筹基金及乡级一般诊疗费在乡镇卫生院实施,实行总额预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方法。
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并减免一般诊疗费的集体村卫生室给予一般诊疗费补偿,按所辖村参合农民人数人均11元进行补偿,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考核、监管和拨付。
(二)慢性病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疗费用补偿
慢性病、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在个人账户资金、门诊统筹资金用完后纳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按比例补偿。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血液)透析治疗、血友病、艾滋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的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按80%的比例补偿;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病的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按70%的比例补偿;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冠心病(非隐匿性)、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丙肝、强直性脊柱炎、癫痫病、苯丙酮尿症及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按60%的比例补偿。其他符合重大疾病门诊救治条件的,补偿政策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住院补偿标准
医疗机
构级别 |
起付线
(元) |
纳入补偿范围的
住院医疗费用 |
补偿比
例(%) |
|
乡级 |
150 |
150元以上部分 |
100 |
|
县级 |
500 |
500元<医疗费用≤1500部分 |
60 |
|
医疗费用>1500部分 |
80 |
|||
市级 |
Ⅰ类 |
700 |
700元<医疗费用≤3000部分 |
50 |
医疗费用>3000部分 |
70 |
|||
Ⅱ类 |
1000 |
1000元<医疗费用≤4000部分 |
50 |
|
医疗费用>4000部分 |
70 |
|||
省级 |